“村民自治”不是防疫中违法行为的挡箭牌

文|明海老墨

新冠状病毒造成的恐慌愈演愈烈,在湖北武汉等地宣布“封城”的同时,各地也搞出了各色各样的限制或者禁止出行措施。特别是有些农村地区,包括城市中的村委会,所谓的“硬核防疫”层出不穷,封闭乡村出入口,甚至挖断道路、设置路障。这种做法不仅没有被地方政府制止,甚至获得了部分公众的点赞和支持。而在引发冲突情形下,村委会和地方政府时常以“村民自治”为由进行辩解开脱。

农村真的可以这样不受法律约束的“自治”吗?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所谓的“村民自治”,来源于我国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由此可见,所谓的“村民自治”,不过就是由村民依法选举自己的自治组织,然后“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并非可以在法律之外自行其是。

我国《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第七条规定:“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由此可见,在没有法定机关发布行政命令的前提下,任何组织、个人以挖掘、设置障碍等阻断道路,强行禁止通行的所谓“硬核防疫”方式,都严重的违法行为。这种违法性质,不会因为所谓的“村民自治”而改变。

疫情终究会被战胜,但法治的破坏,将危害深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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