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婴儿事件:未来已来,我们该怎么办?

贺建奎基因编辑胚胎事件持续发酵,连日来已经传爆全世界互联网,引发巨大关注和争议。如果他只是想出名,他真的做到了,虽然可能是反人类的恶名;而且一定会被载入历史。对于贺建奎本人,已经受到全世界人民的谴责与唾弃,这个毫无异议(一个具有逻辑思维的读者不会错误地把后面的文字理解为笔者要为贺建奎开脱)。

但事已至此,骂他再多已是无用,未来已来,我们怎么办?

文 | 老七

一、基因编辑技术是洪水猛兽吗?

贺建奎事件一出,各种观点迭出。有一些人痛心疾首,好像人类文明从此终结,人类社会就此堕落。基因编辑是洪水猛兽吗?显然不是。人类文明的进步离不开科技的发展和利用。一个新生事物乍现当然会引起与既有社会规范的冲突,简单回到过去或者交给上帝,只是逃避现实,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当年试管婴儿不也是全世界如临大敌?大清国人民还炸铁路呢。基因编辑这么好的技术不用来造福人类难道是花钱闹着玩?

其实,不管你愿不愿意,这样的技术应用于人类只是个时间问题。

有人说,这技术还不成熟,但不成熟的技术就不能造福于人吗?哪里有什么完美的技术?哪一项新技术不是在使用中遇到问题、解决问题、不断改进,才臻于成熟的?所有的药物都有副作用,我们不还是要用它们?新技术当然要使用。别说基因编辑治疗疾病了,人工选择携带特定基因、定向去除携带“有害”突变的胚胎不早就开始用于临床了吗?

还有人认为会“污染人类基因池”,就像纯种雅利安人害怕犹太人污染他们的基因池,甚至有人呼吁赶快把孩子做掉。呵呵,人类基因池很干净吗?自从人类成为一个新物种以来不是天天在污染?现代人类平均携带1-4%的尼人(他们甚至不是“人”啊)基因;而每个新生婴儿都平均携带150个父母没有的潜在影响基因功能的新发DNA突变。

贺建奎制造的这几个突变撇开伦理问题,不会比大自然给人类制造的突变更可怕。对当事人造成可能的损失是另外一码事。事实上,没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基因编辑方法脱靶所致的突变就一定是有害突变。至于反转控们趁火打劫散布吓人的谣言,我只能建议他们去《本草纲目》里继续寻找补脑的药方。

所以,如果我们依旧承认人类的文明仍需要不断进步;如果我们仍然认为应该拥抱而不是放弃科技(考虑到人类整个进化史和生存史中科技所起到的关键作用,这个选择几乎是必然的),这类技术以及更新的科技就将会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我们,正如科技在过去500年间对我们的改变一样。

贺建奎的错误是以一种流氓、草率的方式加速了某个过程。在当下以及可预见的将来,人类将毫无疑问继转基因动植物以后脱离单纯自然选择法则而步入人工选择的新时代(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已经步入),这将大大加快人类进化的速度,而且是有方向的。进一步放眼未来,这些技术的应用甚至会逐步从修补“劣势”(治疗与预防)发展为创造“优势”(更高能力)。而在更遥远的未来,我认为这将是人类最终能够实现文明升级、星际移民乃至终极生存的必由之路。

相应地,基因编辑技术尤其是生殖细胞和受精卵水平上的编辑从此会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成为人类社会政治、经济、医学、伦理、法律方面争论的焦点。在美国,Gene editing 将继God, Gay, Gun 之后成为一个新的“G(极)点”,引发左右之争,甚至颠覆未来的政治版图。

正因为这些技术如此具有颠覆性,什么时候可以做(when),在哪里做(where)以及怎样做(how)就是关键问题。科技本身不具价值判断,所以是双刃剑,用不好便会伤及人类自身。人类该怎样用才能把剑变成刀?

二、未来,我们怎么办?

人类文明能够薪火传承发展至今,而没有被科技这把利刃毁灭,依赖的是与科技发展伴随的、逐渐进步的个人理性和群体理性。理性与科学相伴而生,又互相促进和制约,这是我对人类未来充满乐观和信心的原因。

许多人在担心未来,正如七十年代试管婴儿和九十年代体细胞克隆甫一出现引起对未来的担心一样。我们应该做的是,在理性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我们这一代的行为,未来的事情就交给未来:我们的孩子们一定会比我们更有智慧。

未来的交给未来,我们如何做好当下?当然离不开个人和群体的理性精神与在此基础上的行为规范。现阶段基因编辑虽不完美,但或许已能用于人体,不过绝不是贺建奎这样的做法。事实上,人类社会已经对生物医学研究和医疗实践作出了各种规范。以此事件为契机进一步普及这些规范并进一步完善和严格落实这些规范的实施未必不可亡羊补牢。基于此,笔者在此归纳一二,权作抛砖引玉。(注:笔者并非伦理专家)

尽管国际组织,各个国家,以及行业协会在生物医学尤其是涉及人类对象(human subjects)的研究和干涉方面制定了各种规范,总结起来都可以回归到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国际社会形成的四大伦理原则:尊重自主(respect for autonomy) ,无害原则(principle of nonmalficiency),有益原则(principle of beneficence),以及公平原则(principle of justice)。这四大原则相互支撑又逻辑自洽,在此基础上衍生各种医疗规范与法规。

尊重自主就是参与实验的个体应当充分知情并自愿参与或退出。这既要确定研究对象有理解相关问题和做出决定的能力,又要防止控制对象或选择性误导对象影响其做出自由选择的决定。自主原则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基础。贺建奎的实验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从他在采访中的回答来看,极有可能选择性地误导了实验对象。他的知情同意书也没有受到专业人士及机构的详细审查和完善。他把病人签署他自己确定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推卸责任的理由是完全错误的。

无害原则是指研究或实践本身不可以在主观上对实践对象造成伤害。这应是一条在医学实验和医疗实践中始终贯彻的原则。

有益原则则是指医疗实践应当给实践对象带来益处,而在实践过程中需要积极采取措施尽量避免伤害。是否有益可以在个体以及群体两个层面上衡量,亦与公平原则相交叉。无害和有益两大原则是医疗实践中利弊权衡和风险评估的基础。

公平原则指应当公平地对待医疗对象,每个人得到应有的医疗处理和资源。公平原则防止医疗过程中的歧视。贺建奎的作为违反了有益无害这两大原则,既未给实验对象带来应有的益处,也没有防止可能的伤害。在跟其他医疗选择(如精子洗涤及药物处理)的利弊权衡中做了一个弊大于利的选择。

基于这些公认的伦理原则,我认为(事实上也多次被他人提及)医疗新技术的使用应当遵循的统一的行为方式至少应当是谨慎、透明和规范。

首先,谨慎来自于利弊权衡与风险管理。因此,基因编辑不是不能做,而是应当谨慎地做。作为一种医疗手段,它应当跟任何其他IND(investigational new drug,试验性新药)一样,循序渐进地得到安全性和有效性这两大基本问题的评估。而DNA水平的基因编辑与一般的IND不同的是,它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可逆性(即停止处理后,原先的生物机能恢复);一旦编辑发生,生物效应就将是长期的,所以这些评估更需谨慎。

在大方向上应该采取先动植物后人类,先体外后体内,先局部后整体,先成人后儿童,先体细胞后生殖细胞,先处理不治之症后处理可治之症的原则。在利远大于弊的前提下完成安全性和有效性评估。同样是人体基因编辑,最近张峰的研究就得到FDA批准,就是因为他的研究遵循了这一原则。

其次,透明则应当针对个体与社会两个方面。针对医疗个体应当基于充分透明的知情与自愿的伦理原则;针对社会则应当具有透明的审批、审查制度,乃至对医疗和科研共同体透明的公示制度。贺建奎的临床实验有可能模糊不清地误导了实验个体,其审批、审查情况至今仍是一个谜;而临床实验公示更是谈不上,完全在模糊的操作过程中偷偷地做完了实验。对比张峰,他们每一步都有严格透明的审批,每一步都遵循了可以控制和预测的方向。

第三,规范管理则是个系统问题。既包含了监管机构对具体操作规程的建立和严格执行,也包含操作者对规范的充分尊重和严格遵守。但是,尽管科学家群体恐怕是这个世界上最具理性精神的群体,但只靠个人理性和良心仍是不够的,尤其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贺建奎这个事件固然是他本人胆大妄为,为达名利不择手段,视规则为无物;而整个社会、科研界和国家层面的规则、法律以及严格监管的缺失才是根本问题所在。没有严格的法律法规,尤其是有了规则也不严格执行,就会导致潜规则盛行,类似的问题频现。

参考欧美经验,所有的实验人员以及医疗机构人员在上岗前都要经过广泛的伦理原则和规范培训,并通过考核。很多规范每隔一段时间还要重新培训与考核。科学研究的每一步方案都经过严格的审批和监察。大到人体实验,小到克隆病毒载体,每一个技术的使用只要牵涉操作者或实验对象的安全,都要经过详细审查,严格操作规程。

更重要的是一旦出现问题整个系统有相应的应急响应和惩罚方案。各监管机构有随时中断研究、收回经费、吊销研究资格、关闭实验室乃至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系列职责与权利。相关人员对错误行为的后果充分了解,因此极少有人会擅越雷池,挑战这些规范。

另一方面,中国也亟需能够充分理解医学伦理、法律以及最新科学发展的跨学科人才(注:对有志者这是个机会),根据自己的国情通过立法、确立新规范,进一步完善已有的监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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